2月26日,国家发改委表示,为更好地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自5月1日起施行。
分析人士表示,《决定》是国家针对经济发展不同阶段进行的导向性政策的调整,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能够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度化.据了解,《决定》鼓励类项目中,增加了“海上风电机组技术开发与设备制造”和“核电站应急抢险技术和设备”等项目。
与此同时,对于电力行业,《决定》也给予了一定的调整,其中鼓励类“四、电力”第3项“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修改为“采用背压(抽背)型热电联产、热电冷多联产、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并 将限制类“三、电力”第3项“直接向江河排放冷却水的火电机组”删除。
值得关注的是,限制类“十一、机械”第15项“电线、电缆制造项目(用于新能源、信息产业、航天航空、轨道交通、海洋工程等领域的特种电线电缆除外)”修改为“6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十一、机械”第25项“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除外)”修改为“220千伏及以下高、中、低压开关柜制造项目(使用环保型中压气体的绝缘开关柜以及用于爆炸性环境的防爆型开关柜除外)”。